10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法官丁宇翔在2021金融街论坛年会“治理体系与金融安全”平行论坛”上表示,注册制的本质是通过法律规则让“市场的归市场”,将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与监管机构视为共同推动市场发展的法治力量,充分彰显注册制法律环境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一点可以从市场主体和行为规则两个层面展开。
在市场主体方面,准入机制的变化将进一步提高各参与主体的市场化程度。注册制之下上市公司将不再是稀缺资源,拟上市发行企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经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即可高效便捷进入上市公司的行列。这将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胜出优质企业,淘汰劣质企业,整体促进上市公司提质增效。包括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在内的中介机构则在注册制之下更加归位尽责,声誉机制将在中介机构优胜劣汰中发挥越来越明显的作用。证券交易所将在注册制之下行使发行上市的审核权,这会激励上海、深圳、北京三个证券交易所根据自身定位、市场情况及投资者构成等因素制定差异化上市条件,从而提高交易所服务质量,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在行为规则方面,交易所规则制定的灵活性将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注册制之下的证券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方面拥有相应的规则制定权,交易所可以切实根据本交易所的定位及场内企业需求,在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框架内制定更有针对性、更为精细的审核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竞价规则、停复牌规则等,并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同时,注册制下审核程序及注册程序的高效化,能够更加迅速便捷地满足筹资需求,调节社会资金需求者与资金供给者之间的矛盾,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从而更加灵活地适应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上述主体市场化和规则灵活化,将使中国资本市场职责单向的管理因素,更有互动的治理因素,必将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的适应性和包容性,有效构建更为稳健的资本市场法律秩序,丰富资本市场领域的治理实践,并将在更高层面上推动资本市场法律治理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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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法官丁宇翔在2021金融街论坛年会“治理体系与金融安全”平行论坛”上表示,注册制的本质是通过法律规则让“市场的归市场”,将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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