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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微信分付套现秒到的可以操作吗?引起市场关注热点

发布时间:2020-11-15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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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最高法划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借款人洪某借款纠纷案被判以4倍LPR收罚息(金融借款按15.4%计算罚息),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彼时,民间借贷利率重定后,对金融机构是否适用以及利率上限如何计算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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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温州中院判决来看,打破了窠臼,直接表明金融借贷的归金融借贷;民间借贷归民间借贷,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司法保护的程度也不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港股03988)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从现在的判决结果看,在明年《民法典》生效之前,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基本就稳定在24%了,不会有较大变化。”

另一方面,将此次温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与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简称“86号文”)来看,肖飒认为,“小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是能沾上光的,也就是说未来其利率上限不是随着市场波动的4倍LPR,而是受到金融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年化24%保护的。”

“本次终审判决的重要意义,那就是金融借贷利率上限,可以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过,她也提醒,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也许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有不同理解也未可知。

法律适用有误

此次,温州中院终审“推翻”了一审判决,理由有二:有监管批准放贷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事情起源于今年9月初。彼时,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案号为“(2020)浙030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引起市场关注。

判决书显示,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洪某向该行应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而非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的月利2%,即年化24%。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民事判决,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利率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

这意味着,新规出台后,在审理持牌金融机构与个人的借贷纠纷案件时,地方法院参考了民间借贷新规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

不过,对于此次判决,业内当时讨论的一个焦点,就有考虑到新旧规则交替案件受理时间是关键,这决定着案件是否适用新规。该案件于7月14日起诉,8月27日开庭审理。根据新规,“本规定施行后(即8月20日),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推翻”了一审判决。

在11月12日的公告中,温州中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第二个原因在于受理时间,温州中院在公告中称,“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温州中院判决公告认为,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

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小贷、消金公司“沾光”

终审判决里,温州中院称,“监管批准放贷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那么同样具备放贷业务资质的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能“沾上光”吗?

今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当期LPR4倍的上限。相比原来的“两线三区”(“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三区”指司法保护区、无效区、自然债务区,民间借贷纠纷中超过该红线的利息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和支持),如果适用新规变为“LPR4倍”,不少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都感觉心里“没了谱”。

“如果原有的‘两线三区’(当前计算年利率为15.4%)化为4倍LPR上限,对放贷机构来说,风险利率和成本不匹配,对业务影响太大了,合规催收也难做。”华北某中等规模网贷业务平台风控负责人曾向证券时报记者算过一笔账。

在一审判决书中,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诉讼,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平安银行还本付息的请求,但对其主张的以月利率2%计算期内利率、本金罚息等不予认同。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表示,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4倍LPR保护限度,该院参照原告起诉时4倍LPR进行计算,计52744.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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